被告人曹某某被指控盗窃罪。曹某某为保姆,在雇主加干活时盗取了价值92000元的手表一只。但在被害人向其询问手表下落时,被告人曹某某却加以否认。季小红律师在接手该案后,提出曹某某在雇主家做了十来年,从未有盗窃行为。此次系因时间匆忙,要中途赶往另一雇主家干活,便随手拿了被害人家的手表用以看手机,却遗落在了另一雇主家。此后手表归还给了被害人,并取得了谅解书。同时提出被告人曹某某并非蓄意偷盗手表,为初犯、偶犯,主观恶性小,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,认罪态度好的辩护点。
在被告人筹集罚金缴纳后,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,缓刑四年。此案正如曹某某的期望,其表示对结果很满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