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某某为未成年人,在“58同城”浏览信息时看到被害人在网上出售摩托车,与被害人约好商谈购买。双方见面后,李某某先让被害人看了放在背包里的一叠钱,并把一只钱包交给被害人保管,慌称内有一只苹果6手机(实为模型机)和身份证(孙某的身份证),尔后要求试驾,却直接将车开往杭州市区其住处。经鉴定,摩托车价值10000元。
在大致了解相关案情后,季小红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进行了沟通,其表示追悔莫及,希望律师能尽最大努力帮助他。经了解,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目前仍为职高学生,在校表现良好,与同学老师相处融洽,且已经将摩托车归还给了被害人,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。但阅卷材料里并无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,为此律师向检察机关进行了核实,公安机关确无谅解书提交。律师再次向李某某确认,好在其保留了照片,同时要求其提供在校证明,并同学校商量,尽最大努力获得学校方面出具的表现良好的证明,为其争取不起诉。
在拿到相关材料后,季小红律师据此撰写了辩护意见书,并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沟通。此后也时时跟进案件的进展。最终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。